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                   送達代收人 謝欽明   住台北市○○○路○段九六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八之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欠裁判費八萬八千七百 十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