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朱文慶   送達代收人  蔡崑成   被   告  非凡照明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豐茂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四十六號四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四十六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 ~B法   官 許瑞東 ~B法   官 劉元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早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