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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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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被   告 台北縣五股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漢騰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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