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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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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文雄   訴 訟 代 理 人 黃獻輝   被     告 甲○○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元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 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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