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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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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聰廉   送達代收人 何詩云   被   告 俊泰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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