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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0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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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63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怡國際有限公司、丙○○、乙○○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怡國際有限公司、丙○○、乙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通知命 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已解散,請陳報清算人姓名、地 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向經濟部中部辦室請領 )、清算人及債務人最新 (更名)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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