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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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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090號 債 權 人 金金陶藝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雙和瓷磚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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