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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1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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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212號 債 權 人 宜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約定利率,超過年 利率百分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提示之分期償債承 諾書中,約定按每萬元每日壹拾元計算利息,顯逾上開規定 ,故本件超過百分之20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外,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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