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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2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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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874號 債 權 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載金額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利息部分、就參拾肆萬元( 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利息部分、 就肆拾壹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二日利息部分、就伍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 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2日、95年10 月2 日、95年10月16日起算,是債權人就超過部分利息之請 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 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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