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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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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288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吳星瑤(原名吳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壹佰柒拾元   ,及其中伍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及按月   以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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