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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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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藍瑞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壹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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