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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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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625號 債 權 人 乙○○             5樓之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 設於台北市○○○路,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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