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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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625號
債 權 人 乙○○
5樓之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
設於台北市○○○路,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