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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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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938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淵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票號0000000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8 月30日及票號 0000000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9 月17日部分聲請均駁 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票號0000000 、 0000000 之貳紙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支票退票日分別為民 國96年08月30日及96年09月17日,即聲請人於96年08月30日 及96年09月17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民 國96年08月30日及96年09月17日之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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