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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4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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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4045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 理 人 張育仁  債 務 人 潘芬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玖佰玖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貳佰零壹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   利息,暨以該當月帳單中尚未結清之本金金額百分之2.5 計   算之違約金,並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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