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小上字第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5日 本院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0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 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 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次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28 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系爭票據已超出票據匯領時效。原要求 給付之票據發票日分別為94年1 月30日、95年1 月2 日、95 年6 月30日,要求以票據時效抗辯等語。經查,核其上訴理 由,乃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 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 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 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