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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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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小上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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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威鎮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 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 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理由狀所載指陳:伊並未住在社區,亦未使用大樓公共設 施,多次與管委會協商溝通後,就管理費之計繳,並無回應 ,顯無重視住戶權益。又大樓屬於24小時保全,亦有警衛人 員駐守,卻多次遭小偷光顧,住戶之精神及財產損失,建議 保全公司應予連帶賠償並更換保全公司,卻未被重視。再者 ,大樓管理費公款挪用多次,且警衛挪用公款因而自殺身亡 ,事後如何處理,並未告知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措施裏有 瑕疵、舞弊、貪污太多,希大樓委員會能提出帳目一一說明 。現任主委甲○○歷年來是委員之一,現職警務人員,上訴 人曾親自拜訪,其親口告知已拒繳管理費近3 年。另現任副 主委陳清香亦親告知上訴人其亦拒繳管理費近2 年等語,並 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 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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