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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建字第2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建字第2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 壹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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