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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1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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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9 月30日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9,50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 聲請人負債9,644,611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相對 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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