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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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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乙○○、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意旨略 以:相對人於96年5 月9 日接獲本院緊急處分裁定,裁定主 文第三項為:「自本裁定送達起90日內,磐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式,應予停止執行。」查本 件仍處於緊急前揭處分裁定期間,故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 應予停止執行等云云。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聲請人所提出之他 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文件,如可證明其抵押權 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 準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2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 5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貨款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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