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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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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1年11月19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甲○○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700,000 元之抵押權,依 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96,742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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