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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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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783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2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4,9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4,050,343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特約)事項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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