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9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966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3樓 相 對 人 丙○○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其中之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4 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30,000元, 到期日民國95年4 月10日詎於到期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