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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5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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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38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0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無記載到期日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十九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 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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