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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修復漏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 96年5 月30日判決在案,茲上訴人乙○○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指上訴 聲明第二項第㈠點部分)及67,320元(指上訴聲明第二項第㈡點 部分),合計167,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官?黃若美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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