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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簡聲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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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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