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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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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43號 聲 明 人 甲○○       戊○○       丙○○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係被繼承人乙○○(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三峽鎮○○街二十八巷八號五樓) 之兄嫂,聲明人戊○○、丁○○係被繼承人乙○○之姪子,聲 明人丙○○係被繼承人乙○○之姪女,被繼承人乙○○於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七日死亡,聲明人均願意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除戶戶 籍謄本等件為憑。 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明人甲○○係被繼承人乙 ○○之兄嫂,聲明人戊○○、丁○○係被繼承人乙○○之姪子 ,聲明人丙○○係被繼承人乙○○之姪女,依法皆非被繼承人 乙○○之法定順序之繼承人,乃其竟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 思表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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