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7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住桃園縣觀 上列聲請人因其配偶即被繼承人乙○○ (女、民國46年9 月1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 板橋市○○路177 巷3 弄5 號3 樓),於民國96年7 月22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