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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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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崧鶴數位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叁 仟壹佰柒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 訴字第172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53,173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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