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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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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1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元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4618 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4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為理由,聲請裁定 停止95年度執字第4618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194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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