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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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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鼎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柒佰壹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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