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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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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靜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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