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乙○○
- 被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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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