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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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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支付命令案號:96年度促字第16826 號;民事案號:   9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零柒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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