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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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柒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