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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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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柒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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