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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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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金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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