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