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1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3年11月26日邀同被告丙○○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39 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93年12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 日 止),其中甲項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額度200 萬元,利率 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減政府 補貼利率(固定為年息0.25% )浮動計息,按月計收。如未 繳納本息達6 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取消其優惠貸款利 率,改按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數加年息1.85% 浮動計息;乙項 一般長期購屋貸款額度439萬元,利率第一年按年息2.3% 固 定計息,第二年按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數加年息0.875%浮動計 息,第三年按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數加年息1.85% 浮動計息,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1月2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尚積欠本金6,035,150 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擔保放 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3 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下同))                         │ ├──┬───────┬───────┬────┬─────────────────┤ │ │請 求 本 金│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編號│ │       │ ├────────┬────────┤ │ ├───────┤算  期  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原 借 金 額│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1 │6,035,150元 │自民國96年1月2│4.03% │自96年1月2日起至│自96年7月2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止│ │96年7月1日止 │清償日止 │ │ │639萬元 │ │ │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