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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8

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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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1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江麗敏 │台新商業銀│96年4月20日 │85,4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江翠分│ │ │ │ │ │ │ │行 │ │ │ │ │ ├───┼─────┼─────┼──────┼─────┼─────┼──┤ │002 │江麗敏 │台新商業銀│96年4月20日 │64,0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江翠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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