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萬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中刑字第11251675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位內所示之記載,應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 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位關 於罰鍰金額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 無影響,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職權 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1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5元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 2 裁處罰款1,005元 裁處罰鍰1,50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8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