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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公共危險

PCEM 91年度板交簡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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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三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爰審酌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 分已高達每公升一.二六毫克,對用路人所違成之危險甚高,且因此肇事及其品 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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