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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0

公共危險

PCEM 91年度板交簡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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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 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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