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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竊盜

PCEM 91年度板簡字第1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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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⑴、被告之自白。⑵、被害人薛克強之指述。⑶、車籍查詢資料、車輛竊 盜查詢表、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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