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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竊盜

PCEM 91年度板簡字第1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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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七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利 海 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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