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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0

違反藥事法

PCEM 91年度板簡字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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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七七七 九、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輸入禁藥,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乙○○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部分,「被告乙○○輸入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EVE 日常濯洗劑 (Summer's EVE Douche)」 (內含有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以衛署 藥字第○九○○○五一八四一號函函示屬列管藥品之Octoxynol─9成分)」,更 正為「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內含「Octoxynol─9」成分,應依藥品列管之禁 藥「EVE日常濯洗劑(Summer's EVE Douche)」。」、證據部分「扣案藥品經送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檢出Octoxynol─9,該成分依經行政院衛生 署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以衛署藥字第○九○○○五一八四一號函函示屬列管藥品 ,有該函之影本在卷足憑」更正為「扣案藥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檢驗結果 ,內含Octoxynol─9,應依藥品列管,有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衛署藥字 第○九○○○五一八四一號函之影本在卷足憑」,其餘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 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七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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