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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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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高正勳 高錫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高正勳、高錫嬌分別 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高正勳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暫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 人高錫嬌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07,335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高正勳、高錫嬌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高正勳 、高錫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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