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高正勳
高錫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高正勳、高錫嬌分別
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高正勳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暫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
人高錫嬌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07,335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高正勳、高錫嬌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高正勳
、高錫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