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事聲字第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事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張鴻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 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