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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心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7,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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