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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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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小字第2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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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690號 上 訴 人 詹舜能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 仟參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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