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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代墊款

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3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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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609號 原 告 古銘諺 訴訟代理人 黃世超(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舒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100元或償還告訴人所有權之 物品。嗣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6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前開變更前後之聲 明,均係基於主張被告應返還代墊款項之基礎事實,依前開 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緣兩造前為情侶關係,於109年5月15日,被告要求原告將被 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送往內湖豪展車業進行改裝,原告並代為支付裝設在系爭 機車如附表所示改裝零件(下稱系爭零件)之費用;詎被告 在與原告分手後,擅自於000年0月間將系爭機車取回,卻迄 未返還原告上開代墊款項,嗣經原告屢次催討並寄發存證信 函皆未果。為此,爰依委任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兩造間LINE對 話紀錄截圖、豪展機車行維修改良清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等件為證,查原告前就系爭零件代墊費用對被告提出詐欺告 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58號 偵查終結,被告於該案偵查中抗辯稱並未委託原告改裝系爭 機車等語,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 56頁),並未否認原告業就系爭機車進行改裝,並已墊付維 修費用63,100元之情形。  ㈡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雖難認兩造間有委任關係。惟查,系 爭機車為被告所有,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車籍資料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75頁),則原告出資為被告所有系爭機車委由 車行進行改裝,並裝設如附表所示之零件,被告乃無法律上 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63,100元,自有理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代墊款項,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並應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行車紀錄器 5,000元 CR前浮動碟 4,400元 TCD200(前避震器)+輻卡+安裝 15,000元 AK輻卡 6,500元 GJMS後GP5-H/L(中置避震) 13,800元 水箱護片 450元 前油管卡夢 2,400元 後油管卡夢 3,800元 後鏡頭支架 250元 牌架壓克力 200元 暴力虎後碟盤 3,000元 手機架 800元 後土除 2,500元 火之翼尾燈 5,000元 總計:新臺幣6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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