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小字第3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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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734號
上 訴 人 鄭美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耿則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