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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小字第3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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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734號 上 訴 人 鄭美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耿則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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